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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齐奋: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三大原则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整理 时间:2023/7/8 19:43:45 指导案例1176号提要
本文是齐奋律师(☎️180-6833-3711)对指导案例1176号内容提要,仅供学习参考。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1)因民间纠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序。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意规定的犯罪案件是指侵犯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和侵犯财产罪类的犯罪案件,常见的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以及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范围还附加了“因民间纠纷引起”这一前提。何为民间纠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民间"的注释为:人民中间的,非官方的。民间纠纷就是人民中间的纠粉。由于司法解释没有对“民间纠纷”明确界定,如本来诈骗罪,是否属于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争议。在这方面,有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供参考,1990 年4月 19 日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改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术目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1990 年 5 月 25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绍细则》第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及其他民间纠纷.....”据此,我们认为,“民间纠纷”应当包括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等事务上的纠纷。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需要实务中采取开放的态度灵活掌握,或许这也是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或概括界定“民间纠纷”的本意。
二、适用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刑事和解意味着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引人当事人自治自主的诉讼民主因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当前国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且有些还处于敌意的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因此,《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前述规定,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才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协商,从和解程序的启动到和解协议的拟订以及和解协议的执行均应以当事人意愿为主导,贯彻了当事人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的自愿原则.
二是即时全面履行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协议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刑事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鉴于此,《解释》第五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解释》不允许即时结清当场履行完毕之外的其他履行方式,主要顾虑的是如果达成的只是留尾巴的和解协议,很可能在宣告从轻处罚的判决之后衍生出其他类似强制执行、被害人方反悔乃至闹访的同题,从而损害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三是禁止反悔原则。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认识分歧均较大。《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盘及第五百实三条明确规定:
其一,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正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解释》的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鼓励、倡导诚信原则,只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原则上就不得反得。
其二,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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