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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自首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3/7/23 20:38:07 《普通犯罪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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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认定上,应严格按照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据行为人有醉酒行为之后的行为和态度来审查,即是否具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以及是否如实供述醉酒驾驶行为等主要犯罪事实。

     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查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卡查获,另一种是因发生事故等原因报警被查获。

两种查获方式中对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存在差异,对如实供述的认定则标准一致。

一、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1)设卡查获。在公安机关设卡查处酒驾中,由于是通过现场拦截被查处对象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行为人几乎不是主动将自己置于查处位置,因此不存在自动投案认定的空间。如果行为人看到前方有警察设卡,自己是否一定被查并不确定,但是意识到自己有被查的可能性时,主动上前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的行为,该种情形行为人虽系被设卡查获,但其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在设卡时,卡位的设置和查处的方式,使得行为人被查处的可能性几乎百分之百,无法逃脱时,行为人上前交代,则很难认定为主动投案。当然对于这种情形,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考虑。

(2)因发生事故等报警被查获。因为发生事故或者纠纠纷本人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达现场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这里的明知他人报警,包括行为人确切地知道他人已经报警,或者知道他人有可能已经报警,在实务审查中主要包括报警人或第三人在报警前后明确告知行为人已报警的事实,或者是行为人在他人报警的现场目击或听到报警。留在现场等候,是指行为人有逃跑可能和机会而未逃离现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行为人因事故受伤、被群众包围或醉酒后进入昏睡期或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期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则不能认定其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的具体认定

一般来说,自首要件中的如实供述,是指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能够用以确定犯罪性质并确定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和法定刑格的犯罪事实。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主要犯罪事实就是行为人供认自己喝了酒开车的事实。在设卡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行为,即饮酒后开车。而在发生事故后被查获的醉驾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一个是饮酒后开车,另一个是开车发生事故,而后一个行为可能会符合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这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话,也是仅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的。因而,无论是设卡查获还是发生事故后查获的醉驾案件,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对饮酒后开车的事实作了供述,不管行为人对自己醉酒程度有无清晰了解,或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或在出事故后强调对方事故责任,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罪轻的辩解,仍应认定行为人系作了如实供述。当然,如果行为人虽按交警要求接受检查处理,但辩称自己没有饮酒,只是误食了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者辩称自己开车时没有饮酒,只是车子停下来后在车上少量饮酒,后经查实确系饮酒后开车的,则不能认定其为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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