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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律师齐奋|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类型化研究
作者:李双双 杜志淳 时间:2025/7/12 20:33:32 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摘要】 司法鉴定证据作为法律与科技融合的产物,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双重特点,是认定案 件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过程与鉴定人所采用的科学手段、具备的专业知识高度相关,加强对 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具有客观和现实必要。各类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证据类别多样、专业背景复杂,审 查不同类别的司法鉴定证据时,其内容与方式存在区别,从法律性与科学性两方面重点分析三类司法鉴 定证据的审查要点,能够帮助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快速理解鉴定意见的争议易发点,形成自己的判断。 为提升司法鉴定证据审查工作的质量,可以建立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框架、促进法律人员技术 化与技术人员法律化,确保司法鉴定证据的司法效力与高效运用。
【关键词】 司法鉴定证据 法律性 科学性 审查要点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专业知识与技术方法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的活动,鉴定 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用来证明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问题,为司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 鉴定意见是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毫不例外,鉴定意见理应经过审 查才可能转化为定案根据。鉴定意见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若未能有效审查,一旦出现偏差,可能误导 办案人员做出错误的决定。近些年,冤假错案被不断曝光,有相当一部分与鉴定错误有关,如呼格吉勒 图案、刘明河案、滕兴善案、李久明案、念斌案等,鉴定错误、司法鉴定证据运用不当均可能造成冤假错 案。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大多数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的生成无关,鉴定意见的不当审查与认证更 易招致错案风险。①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质量,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有权审查司法鉴定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审查对象仅是鉴定意见书还是整 个鉴定过程? 审查哪些内容? 目前,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凭借科学知识与专业技能对 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 辩护律师通过自学相关知识审查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保障了被追诉 人的合法权益; ②检察官、法官可以基于法律知识、逻辑推理与实践经验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由于没有 经过系统的科学技术训练,多数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可以审查鉴定意见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却很难从 技术原理、专业方法、行业标准等实质性方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用知识短板审查司法鉴定证 据,本身就是有违科学的。忽略对鉴定原理、鉴定方法以及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审查判断,将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发生。① 同时不排除当事人、辩护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进行有利于本方的审查,基 于本方立场发表意见。故审查鉴定意见的主体虽然多元,但由于存在专业壁垒,鉴定意见的审查重任主 要压在检察技术人员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肩上。在工具主义观念的支配下,检察技术人员可能无法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②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可能欠缺中立性。当事人、辩护律师也参与鉴定意见的审查 是现实需要,但因没有参与到勘验、收集、检验、鉴定等过程中,只能在质证环节得以接触鉴定意见,在这 种有限的空间和时间下,很难对鉴定意见的原理、方法进行全方位审查。 结合实践来看,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是对整个鉴定过程的全面审查。通过对鉴定文书所附带的照 片、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而对鉴定过程中采用的依据、标准以及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进行论证,对鉴定 意见的准确性进行评判。③ 但目前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关注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对鉴定意见所依 据的科学、技术原理或方法是否具有可信性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这是由于司法鉴定类型多样、专业背景 复杂,当事人、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并不能十分熟悉不同类型司法鉴定的原理与方法。实际上,鉴定 意见审查的主要矛盾与难点并不是形式要件,而是实质内容。④ 基于此,本文从司法鉴定流程的整个环 节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进行分析,提炼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目的是让参与司法活动的 人员事先做好功课,了解某类型司法鉴定的原理与技术方法,帮助其理解鉴定意见的争议易发点,形成 自己的判断,以便在质证环节准确快速抓住问题的关键,最终充分发挥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为案件事 实的认定提供科学的解释。
二、司法鉴定证据的新认识(略)
三、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必要性(略)
四、不同类型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要点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其审查既应遵循证据审查的一般原则,也应考虑鉴定意见本身 独有的科学性。在此背景下,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内容进行阐述,可归纳为三种学 说: 证据属性说、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说、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说。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形式要件 为视角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司法鉴定各环节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只要依据统一的标准 与规范进行审查即可,具有普适性,这是司法鉴定法律属性的表现,可称之为法律性审查。从证据的科 学可靠性、证明力、实质要件角度审查司法鉴定证据,是对具体司法鉴定证据种类的检验原理、检验过 程、检验结果的审查,不同案件、不同鉴定材料中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内容具有差异性,很难制定统一性 标准与规范,需视具体情况来分析,这是司法鉴定证据的特殊性审查,可称之为科学性审查。目前,在司 法鉴定证据审查中,普遍存在过于强调法律性审查而忽视科学性审查的现象。这是由于只要熟悉法律 知识、认真履责即可检视法律性问题,操作简单; 而科学性审查则需要科学技术知识为支撑来判断证据 的可靠性。 审查司法鉴定证据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对司法鉴定证据科学性审查应当分类型进行。下面将以不 同类型司法鉴定证据为审查对象,从司法鉴定证据的法律性与科学性入手,针对法律性和科学性分别进 行程序和实质审查,凝练审查要点,以提升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对司法鉴定证据的认知能力,尽可能地 避免审查不力、审查不能等问题。
( 一) 仪器设备检测类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要点
仪器设备检测类司法鉴定证据是鉴定人将仪器设备作为主要手段对鉴定材料进行检测,参照已有 的鉴定标准对检测数据和检验现象进行分析、解读,得出鉴定意见。这类鉴定的操作原理与科学方法是 人们经过反复试错、实验论证发展起来的,只要鉴定人遵循科学原理、按照科学方法进行规范操作,就可 以得到客观性强、稳定性高的司法鉴定证据。检验过程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是影响这类司法鉴定证据科 学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审查的要点。
1. 审查采样环节的合法性。
采样环节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司法鉴定证据的证明效力。首先,应当对 鉴定材料的提取和保存是否全面、得当予以审查,如法医毒物鉴定的材料包括体内外药毒物、毒品及代 谢物,法医物证鉴定的生物检材包括生物组织或遗留有生物组织的现场物证,微量物证需同时提取微量 物质与承载微量物质的物品。其次,审查鉴定材料的收集、提取、封存、包装、保管、流转是否按照规范操 作,各环节有无完整、真实、清晰的记载,检材是否单独包装,保存环境、保存地点是否符合要求,以免造 成检材的污染与变质,微量物证鉴定还需考虑提取工具是否会对微量物证造成污染或破坏。最后,在法 医物证鉴定中还应注意审查采集手段的正当性,生物检材涉及个人本质尊严和深层次隐私问题的,采集 生物检材时应考虑是否侵犯人格尊严。笔者认为,遗留有生物组织的现场物证不受限制,规范提取即认 为是正当的; 生物检材的提取须有司法人员以书面形式指定鉴定人执行采集、检查程序。
2. 审查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首先,审查是否采用了公认的检验方法、方法是否具有可重复性、此方 法在之前适用中是否存在错案。其次,审查检验方法的规范性,如法医毒物鉴定要注意审查标准品与可 疑品是否出自同厂家同批号同批次; 检验方法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因此还应审查检验 方法的先进性、科学性。再次,因微量物证量小体微,应注意审查有无漏检情形。最后,审查整个检验过 程是否规范操作,有无个人携带物质污染检材的可能性,检验中使用的仪器是否调试精准、器皿是否干净,使用的试剂是否用已知和空白样品进行验证。
3. 审查仪器设备。
依靠仪器设备得出检测结果,能够大大提高检验效率,检测设备的有效性关乎检 测结果的客观性。应重点审查仪器设备是否满足鉴定事项,供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是否配套、齐全以 及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精密度。审查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与精密度具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鉴定中使用的 仪器只要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即可,并没有严格意义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因暂无电子数据取证设备的 技术标准,实践中,对相关取证设备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出具说明、侦查实验、程序功能检验或鉴定予以 验证。① 如果使用新式取证设备或取证者开发的工具,也需审查其是否得到验证。
4. 特殊审查要点。
第一,法医毒物鉴定与法医物证鉴定集科技、法律、伦理于一体,尽管两项鉴定均 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检验原理和检验方法发展十分成熟,依靠仪器检测得出的数据就可以分析鉴定结 果,但鉴定材料的前处理是鉴定的前提,前处理方法可谓各鉴定机构维持或提升鉴定水平的“秘密武 器”,前处理方法的优劣、规范与否等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故还需对前处理方法进行审 查。第二,微量物证鉴定需要大量的样品数据进行比对检验,②建设微量物证样品库及数据库才能提高 微量物证的利用率,应重点审查样品是否出自样品数据库、是否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内、数据库是否 为业内普遍适用的。第三,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容易被复制、修改,且复制、修改前后的电子 数据的内容可以达到完全一致,由于电子数据鉴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面对海量数据和简洁的 鉴定意见书,对非专业人员来说,审查此类证据存在很大的专业壁垒,应尽量以容易接受、容易理解的内 容和方式进行审查。 首先,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被复制、修改,且复制、修改前后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完全一致, 故应审查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审查时,要检验电子数据是否源于服务器数据; 审查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 质的种类,原始存储介质内数据是否完整、有无被远程控制,是否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以及采用何 种封存方式。 其次,审查数据解读的真实性。实践中存在很多数据应该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现象,解读数据的能力 是电子数据专家能力的最高层次,③因对审查者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放弃对数据解读 真实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可以从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情况入手,同时结合信息间能否相互印 证来审查解读数据的真实性。 最后,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且非专业人员很难发现篡改事实; 被删除、修改的信息真正的恢复程度 如何,恢复技术是否真实、符合技术规范,也是非专业人员很难认识到的。这是电子数据审查的难点,很 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人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 二) 专业判断类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要点
专业判断类司法鉴定运用的科学仪器和科学技术较少,主要依据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 行鉴别、判断。该类证据是经验科学得出的鉴定结果,科学性稍显薄弱,准确性常受到质疑,故科学性是此类证据的审查重点,要多借助专业人员质证、相关案件比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综合判断审查。① 1. 法医精神病鉴定证据审查要点。法医精神病鉴定是集犯罪学、精神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 学科于一体的交叉性质的技术活动,是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主观性”精神状态和“存而不在”的作案时 的行为具象与当时精神状态之间关系的推断,表现为一种主客观相互交织的复杂认识活动。② “多头鉴 定”成为精神疾病鉴定的“毒瘤”,③且通常会出现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经验型的检验方 法、模糊的鉴定时间是影响法医精神病鉴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重要因素,故可从以下四方面加 强证据审查。 第一,审查鉴定材料。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材料是被鉴定人及其家属提供的先前病史、长期的诊断记 录、家族病史、周围人评价以及鉴定人对被鉴定人连续的观察结果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充分性、关联性是审查重点。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材料的收集渠道是否合法,记录的事实是否真实存 在; 材料是否具有可信性,多份证明材料能否相互印证,被鉴定人的症状与证明材料是否相互印证,材料 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第二,审查鉴定时间与鉴定地点。法医精神病鉴定是一种回溯性评价,是对被鉴定人作案时的辨认 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鉴别与判断,审查是否为危害实施时的精神状态鉴定是关键。案发时间间隔越长,鉴 定难度越大,准确性越低,故应重点审查鉴定人实施鉴定与被鉴定人实施危害的间隔时间。另外,法医 精神病鉴定多见于刑事案件,被鉴定人通常已被采取刑事措施,应审查鉴定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 定地点的环境及条件是否适宜。 第三,审查遵循的原则。明确鉴定人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秉承的是疑病从无还是疑病从有原则,这 是判断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重要依据。④ 一般来说,临床精神科医生的鉴定人员多倾向疑病从有原则,而 接受法医学系统教育的鉴定人则多侧重于疑病从无原则,遵循的原则不同可能直接影响最终鉴定结果。 笔者认为,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性有待审查,遵循疑病从无原则更能体现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第四,审查科学技术方法。法医精神病鉴定有时还会借用科学仪器辅助检测,如脑电图、CT、测谎技 术、智力发育量表测量等,使用科学仪器进行检测的,应审查检测原理、检测结果与精神疾病的因果 关系。 2. 笔迹鉴定证据审查要点。笔迹鉴定在定纷止争中扮演重要角色,龚如心“世纪遗产案”⑤让我们看 到了笔迹鉴定证据的影响力。不同于其他文书鉴定证据,笔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依赖 的同一认定假设基础没有统计数据支持,鉴定意见依赖专家主观认识,科学性缺乏保障,⑥使得笔迹鉴定 证据的公信力明显不足。对于笔迹鉴定证据来说,鉴定程序以及选用的笔迹特征是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笔迹鉴定的最终目的是进行同一认定,鉴定程序由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意见等五个步骤组成。应审查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 行: 首先,审查预备检验阶段中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情况,如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有无取得《司 法鉴定许可证》、真实的鉴定能力如何、有无遵循回避制度; 重点审查鉴定人的年龄和技术职称,尤其是 年龄超过65 周岁、具有正高职称以及其他年龄超过 60 周岁鉴定人的健康状况、执业状况,审查鉴定人是 否为“幕后”挂职。其次,在分别检验阶段,重点审查鉴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一般情况,笔迹鉴定要 求检材为原件,若为复制件,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并明确复制件的复制方式和次数,确定是 否具备鉴定条件。样本的种类直接影响笔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审查其是案前样本还是案后样本、是实 验样本还是平时样本; 样本字迹与检材字迹的内容和特征是否具有可比性、样本的数量是否充分、是否 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再次,对比较检验阶段的审查,审查特征的标示是否规范、标示方法与标示符 号是否准确达位、重点审查选用的特征是否具有可比性、记录特征的方法是否会丢失部分笔迹信息,如 手工描绘的笔迹特征比对表虽然能够有助于文检工作者全面、深入认识笔迹特征,但易丢失笔迹的细节 性特征。 第二,审查笔迹特征。无论出具何种鉴定结果,选取的笔迹特征应是全面、客观的,既有符合点又有 差异点,故首先应审查笔迹特征的数量、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数量和质量。在综合评断中,对检材笔迹与 样本笔迹中的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性质的解释是否科学合理,这是作出笔迹鉴定意见的关键,故还应审查 是否有非本质的符合点与非本质的差异点的科学合理解释。
( 三) 仪器设备检测与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要点
以仪器设备检测为主要技术手段,鉴定人据其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等对检测现象进行专 业判断,解读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意见,这种通过仪器设备检测与专业判断相结合得出的司法鉴定证据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鉴定标准是否可靠、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是影 响这类司法鉴定证据科学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1. 审查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遵守和使用鉴定标准。在一定 意义上,司法鉴定活动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意见评判最为重要的依据。① 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 样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技术标准对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那么应该采纳哪份鉴 定意见书? 显然需要审查鉴定标准,审查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采用标准的顺序是否依次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二是审查鉴定标准是否经过实 践检验并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确认,鉴定标准是否处于有效期间,若不同法律规范中鉴定标准存在冲 突,上位法是否优先。现有法医鉴定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适用标准尚未实现全国统一,故还应审查使用 的标准和规则是否为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科研部门制定发布,是否得到该领域同行的认 可并经过验证。
2. 审查检验过程。
科技手段与鉴定人的知识运用是获取此类证据的主要方法,要着重审查两种方 法在检验过程中的运用情况。首先,审查同一鉴定事项中使用的检验方法是否为单一的或陈旧的,如果 鉴定人使用自创检验方法,还需审查其是否得到实验验证、有无经过公开发表。如朱墨时序鉴定中,很 多情况下是鉴定人依据实践工作总结得出有效检验方法,鉴定人经过反复实验验证并在科学期刊中发表,获得同行的认可,这种检验方法可信度更高。其次,不同鉴定项目中的检验方法具有多样性,如视力 检测,既有主观的远视力检查,也要有客观的视功能审查,应结合各种现象审查多种检验方法所得的结 果能否相互印证、相互补充。
3. 审查鉴定意见。
由于此类证据带有一定的经验型成分,在出具鉴定意见时不可避免地具有个人 特点,如专业术语的表达,是“文书鉴定”还是“文件鉴定”,是“弹底窝痕迹”还是“后膛痕迹”,不同部门 之间尚未作出统一规定; 再如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重伤偏轻”“轻伤偏重”等表述较为模糊,易产生歧 义。审查时要注意鉴定意见书是否有含糊其辞的表达,笔者认为至少应保证同一司法鉴定机构不同司 法鉴定人就同一鉴定类别出具的同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同专业术语的表达前后一致。
4. 特殊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鉴定时间。一方面,鉴定时间对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有着重 要的影响,如死亡原因鉴定,若延误鉴定最佳时机,可能无法得出鉴定结果甚至得出错误的鉴定结果。 再如人体功能评定,需要经过恢复、稳定才可进行鉴定,但由于个体差异,鉴定时间无法作统一规定,而 是规定伤情恢复后再鉴定,鉴定时间的审查与伤情稳定审查应相互结合。另一方面,鉴定周期长已经成 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被普遍诟病的问题,①故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拖延鉴定周期的情形; 审查 从发现环境损害行为到调查取证再到进行鉴定的间隔时间,对于间隔时间过长的,还需审查有无合理说 明、是否会影响鉴定结果等。第二,审查伦理问题。因法医鉴定涉及利益比较敏感,应审查鉴定前是否 与家属进行沟通,有无达成知情同意,有无鉴定风险告知; 审查鉴定人的言行举止中有无将同情心掺入 到鉴定、是否受到舆论的影响。第三,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多由环境 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获取,审查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与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之间在鉴定材料的获取、 保管、移送等环节是否依法进行并规范记录,以及因果关系分析论证是否充分、严谨。另外,虽然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证据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科学的不确定性也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难题,实践中环境损 害事实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程度并不一定能够明确评判,如烟草与肺癌的关系,这需要科学检测、 医学理论、法律规则等的相互补充与印证,否则很难得出是或非的结论。
结 语
司法鉴定证据是认定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有学者经综合调研,判定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在 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已达到影响案件判决的程度。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法鉴定 证据进入司法领域,为司法证明活动注入活力,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审查的难度。 本文以司法鉴定证据三种类型为主线,总结归纳司法鉴定证据法律性与科学性审查的要点。依法、 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司法鉴定证据,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据作用,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客观依据,这可 以从建立不同类型证据审查框架和法律人员技术化与技术人员法律化两方面入手,来确保司法鉴定证 据的司法效力与高效运用。 一方面,建立不同类型证据审查框架: 按类编制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内容与方法,为参与司法的人 员审查鉴定证据提供参照。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而言,可以在质证环节就鉴定的技术方法提出问题,基于知识经验作出合理判断; 于法官而言,不再局限于法律视角审查证据,通过对照审查要点,合理地评断 鉴定意见。 另一方面,法律人员技术化与技术人员法律化: 要实现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融合与渗透,发展 兼具法律知识与技术能力的人才,可从人员培训入手。其一,法律人员技术化,选取有一定专业基础的 法律人员,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在其获取相关资格后,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专门审查某些专业领域 的专业问题; 或在高校课程设置与后续职业培训中开展科学技术培训,使法律工作者具备认识、理解鉴 定意见的能力,能够基于自己的考量作出正确的判断。其二,技术人员法律化,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 识培训,定期邀请法学专家向技术人员讲解法律前沿知识,邀请律师讲解典型案件中对司法鉴定证据规 范性、合法性的具体要求,以避免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