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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案件办理重点解析
作者:张明恺 刘婕妤 时间:2026/1/26 20:40:18 《中国检察官》
摘 要: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抓手。此类案件常因受理条件把握偏差、核心要件认定模糊、证据体系薄弱、矛盾化解滞后等问题陷入办理困境。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围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证据切入,查明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形;将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程,依托反向审视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以高质效办案持续做实做优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立案监督 矛盾化解反向审视
全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就“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重大部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既影响司法权威,又有损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实践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尺度不一,导致适用率与“执行难”治理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易产生立案监督等“次生”信访控告。本文以“邓某某立案监督案”为例,剖析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证据链构建等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路径,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7年8月起,邓某某(信访人,申请执行人)陆续借款给邹某某(被执行人)124万余元。债务到期后,邓某某因多次催收未果,向J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J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6月,J县法院判决邹某某归还邓某某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邹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经邓某某申请,2019年10月14日,J县法院对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此后,邹某某仍未履行,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2022年初,邓某某以邹某某涉嫌拒执罪,多次向J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出具受案回执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仅以“证据不足”为由劝返。2022年5月开始,邓某某向J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J县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以申请材料不齐为由未予受理。
2023年4月,邓某某向J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J省院”)提出控告。J省院审查认为邓某某控告内容翔实,被控告人邹某某涉嫌拒执罪,且本案存在重大信访风险,决定由主要领导包案办理。经审查查明,J县法院因邹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已对其采取3次司法拘留措施,冻结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邓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有记录,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J县院不予受理立案监督申请的决定错误。2023年5月,J省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25条之规定,将案件逐级交办至J县院重新办理。
2023年7月,J县院向J县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8月1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同年8月4日,J县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J县院在J省院指导下持续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邹某某银行开户信息、微信及手机号码实名注册记录、资金交易流水、交通出行记录、住宿消费凭证、消费场所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补充相关证人证言,完善证据链条。2023年10月23日,J县院以邹某某构成拒执罪向J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J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邹某某构成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邹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办结后,J省院对本案开展反向审视,向J县院制发《反向审视提醒函》,督促其整改前期办案不当问题,开展立案活动专项监督,推动公安机关完善受立案程序,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二、邓某某立案监督案办理重点解析
(一)主动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应立未立”基本事实
因公安机关未依法出具法律文书,J县院机械依照立案监督案件“材料齐全”的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忽视了申请人因公安机关程序违法无法获取文书的客观困境,导致监督入口不畅,信访矛盾上行。对此,J省院认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不应拘泥于材料形式完备性,而应聚焦“是否存在应立未立事实”开展实质审查。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检察机关有权且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后J省院调阅法院执行卷宗、司法拘留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证实邹某某存在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基础事实;调取公安机关来访登记表,证实邓某某已履行报案义务,公安机关存在“受案不立、不出文书”等程序违法问题;查询邹某某关联账户流水、消费轨迹,获取其具有履行能力的初步证据,为后续启动监督程序奠定坚实基础。
(二)引导补强客观证据,证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核心要件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本案中,公安机关以“邹某某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等理由,认为其不属于“有能力执行”。J省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拒执罪,不应狭隘理解为拥有足额资产或稳定收入,应从本罪维护司法权威、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立法本意出发,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判断。其中,“有能力执行”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现实可能性,而非绝对全额履行能力。据此,检察机关围绕“实质还款能力”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一是调取邹某某微信、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其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更换账户绑定银行卡,累计有可支配资金76.5万元,具备部分履行能力;二是收集其外出旅游、入住高档酒店、购买黄金首饰等消费凭证,印证其将可支配资金用于非基本生活消费;三是调取其交通出行记录、联系方式变更记录等,证实其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恶意规避履行义务。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有力驳斥“无执行能力”的辩解,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核心犯罪事实。
(三)全程防风险化矛盾,推动“法结心结”双结同解
本案信访人邓某某属于“失婚、失亲、失财、性格偏执”的“三失一偏”人员,且身患疾病,多次实施滞留信访场所、扬言制造极端事件等非正常信访行为。J省院指导J县院按照“每案必评、依法化解”的工作机制要求,将本案评定为重大信访风险案件,要求J县院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向邓某某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联系其家属,联合制定稳控方案。同时,为其联系心理咨询中心提供心理疏导,协调落实低保、医疗、就业等社会帮扶措施,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最终,邓某某对检察机关表达诚挚感谢,息诉罢访,回归正常生活。
(四)依规开展反向审视,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立案监督案件上行,产生重大信访风险,往往与前端执法司法环节存在漏洞密切相关。本案通过反向审视发现,J县院前期办案存在三点突出问题:一是法律适用存在偏差,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准,实质审查意识薄弱;二是监督刚性不足,对公安机关以证据存疑为由推诿立案、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未依法引导取证、未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首办责任落实不力,未准确评估信访风险、未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此后,J省院围绕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程序规范、责任落实四个方面形成反向审视问题清单,向J县院制发《反向审视提醒函》,明确整改时限及标准,督促J县院开展公安机关受立案活动专项监督,推动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受立案活动;建立公检法三方联席会议机制,统一拒执罪的法律适用与证据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当地拒执罪“立案难”问题。
三、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案件的启示
司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申诉、信访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起的责任。”在办理拒执罪立案监督案件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主动担负起以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判决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责任,在办案中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社会责任及以反向审视推动源头治理的检察责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实质把握立案监督案件“应立未立”的受理条件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更高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认真落实“强化检察监督”重要要求,“围绕推动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持续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着力监督纠正应立不立、应撤不撤、长期‘挂案’等突出问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群众立案监督申请,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事实、法律开展实质审查。为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而应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被控告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尤其是办理拒执罪,除询问申请人、查阅公安机关来访登记信息外,还可调阅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核实人民法院是否已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一步查明是否符合监督受理条件,从而准确作出决定。
(二)准确把握拒执罪“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立法本意
拒执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1979年版本中的第157条单独分离而来,并增加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限制条件,其本意是明确对确实没有能力而不能执行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绝非意味着只要辩解无力执行均不予追究。反之,应从本罪维护国家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立法本意出发,“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执行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此外,“有能力执行”不能片面强调被执行人需要具备稳定职业或固定收入来源、有能力一次性全部执行到位,只要被执行人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仍有资产可供执行却拒不配合执行,即可认定。同时,针对本罪犯罪嫌疑人常采取隐蔽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制造“无力执行”假象的特点,注重以其身份信息为基点,从“衣食住行”各方面的消费与财产流向入手,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互联网公司的配合,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资产来源、使用情况,及时固定视频监控、交易流水、社交账户实名认证信息等客观证据,综合分析是否有执行能力、是否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等关键事实。
(三)注重在办案全程开展风险防范、矛盾化解工作
拒执罪成立的前提在于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作为可执行的对象。对胜诉方而言,因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参与诉讼,若胜诉权益落空又无从救济,则很可能动摇法治信仰,失去理性判断,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办理此类案件必须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重要要求,做到监督纠错与矛盾化解工作同步展开,案件办理与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同频落实。强化检察一体机制,压实领导包案责任,统一调配人员力量,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内部合力;紧紧依靠属地党委政府,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将释法说理、情感关怀、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举措用足用好,在法治轨道内统筹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反向审视工作要求,以个案办理促类案规范
办理拒执罪立案监督案件,需加强反向审视,实现从个案纠偏到系统治理的效能跃升。对内,应聚焦检察职能的履职规范性,重点审视是否准确判断“应立未立”的受理条件,是否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是否准确把握“需要说明理由”的移送标准,是否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等,有针对性完善业务流程指引,健全从案件受理到跟踪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权威性。对外,针对实践中因标准不一、衔接不畅导致本罪适用率偏低、易引发信访矛盾等问题,可采取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依法监督,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与线索移送规范,健全完善重点案件信访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从源头防范执法司法偏差,凝聚破解“执行难”问题司法合力。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12月(经典案例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