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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齐奋律师(无锡)(电话18068333711)
正如我们所知,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与限制。因此,出现了不少原先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企业,以"劳务外包"的名义,行"劳务派遣"之实。其目的是转变用工方式,降低用工成本,逃避自身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幸的是,往往这种外包服务的企业,偿付能力较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近些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频发,仅上网公开的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案件,就有超过200起(聚法案例截至2022年7月29日22时的数据)。
在这些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中,有两个核心问题,即“如何认定和判断劳动者与外包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及“如何认定构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本文作简要讨论。
首先,如何认定和判断劳动者与外包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目前的裁判实践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参阅案例9号】可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等去综合判定: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合意。换言之,劳动者与外包服务公司是否达成用工意向。
第二、劳动者与外包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分工协作性、人身隶属性。换言之,劳动者是否接受外包服务公司的管理。
第三、劳动者是否从外包服务公司领取劳动报酬。
其次,如何认定成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企业将业务“发包”给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外包单位(即“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发包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发包企业的设施设备等提供劳动,接受发包企业的管理,发包企业以用工工时为基础与“承包单位”结算费用的,该劳动者与发包企业成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这时候,如果发包企业,以“劳务外包”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认定劳动者、发包企业(即实际用工单位)及承包单位(即外包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由发包企业承担劳动派遣用工单位主体责任,有助于打击“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的现象,有助于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进而切实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黄某某诉苏州某外包服务公司、南京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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