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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类
罪名 | 法定刑期 /量刑起点 | 情节 | 依据 | |
交通肇事罪 |
3年-
| 1年- | 重伤1人,负主要责任; 造成损失且无能力赔偿45万,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1年+ | 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主要责任; 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 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
1.5年+ | 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全部责任; 死亡3人,负同等责任。 | |||
2年+ | 死亡1人,负全部责任; 死亡3人,负同等责任。 | |||
3~7年 | 3年+ | 死亡2人,负主要责任; 重伤5人,负主要责任; 造成损失且无能力赔偿80万,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 ||
3.5年+ | 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重伤5人,负全部责任; 重伤1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损失且无能力赔偿45万,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 | |||
4年+ | 死亡2人,负全部责任; 死亡6人,负同等责任; | |||
7年+
| 8年+ | 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 | ||
危险驾驶罪 | 1~6个月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驾的;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期按整月或15日的倍数确定)
一般应当在1000~2万判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一般不超过5万元。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
罪名 | 法定刑期/ 量刑起点 | 情节 | 依据 | |
故意伤害罪 | 3年- |
1年- | 致人轻伤2级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1年+ | 致人轻伤1级 | |||
3~10年
|
3~4年 | 致人重伤2级 | ||
4~5年 | 致人重伤1级 | |||
10年+
| 11~13年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 | ||
强奸罪 |
3~10年
| 3~6年 | 强奸妇女1人 | |
4~7年 | 奸淫幼女1人 | |||
10年+ | 10~12年 |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3人以上; 轮奸妇女的。 | ||
11~13年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 |||
12~13年 |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奸淫幼女3人; 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轮奸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造成幼女伤害或者造成幼女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 |||
非法拘禁罪 | 3年- | 1年- | 犯罪情节一般 | |
3~10年 | 3~4年 | 致1人重伤2级 | ||
4~5年 | 致1人重伤1级 | |||
10年+ | 11~12年 | 致1人死亡 |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罪名 | 法定刑期/ 量刑起点 | 情节 | 依据 |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5年- | 3个月~1年 | (1)容留、介绍2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1年内曾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达到1万元的。 | 二倍以上或2000~5万元罚金。 | 《刑法》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6个月~1年 | 引诱1人卖淫的 | |||||
1.5~2年 | 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 |||||
5年+ | “情节严重”: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倍以上或2~10万元罚金。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3年-
| 3~9个月 | 鸦片4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
并处2000~3万元罚金。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3~7年
| 3~4年 | (1)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毒的; (3)向在校学生贩毒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形。
并处5000~5万元罚金。 | ||||
7年+ | 7~8年 |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 并处罚金不低于3万元。 | |||
15年+ | (1)鸦片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2)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3年- | 3~9个月 | (1)1次容留3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2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并处2000~3万元罚金。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3年- | 3~9个月 | 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每增加鸦片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克,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1000~3万元罚金。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3~7年 | 3~4年 | 数量较大,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一) 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每增加鸦片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克,增加2个月刑期)
并处3000~5万元罚金。 | ||||
7年+ | 7~8年 | 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每增加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增加1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并处一般不得低于2万元。 | ||||
聚众斗殴罪 | 3年- | 1~1.5年 | 犯罪情节一般的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3~7年 |
3~4年 | (一)聚众斗殴3次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
寻衅滋事罪 | 5年 | 1~2年 |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并处5000~5万元罚金。 | ||
5~ 10年 | 5~6年 | 纠集他人3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3年- | 3~6个月 | 达6000元
单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1~2倍判处,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并处:一般并处1000~5万元罚金。 | 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3~7年 | 3~4年 | 达10万元; 10次,或3次达5万元
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1万元。 | ||||
妨害公务罪 | 3年- | 3~9个月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判处1000~3万罚金。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
罪名 | 法定刑期/ 量刑起点 | 情节 | 依据 | |
合同诈骗罪 | 3年- | 3~9个月 | 数额较大,2万+ (个人:每增加1.5万元,单位:每增加3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000~30万元罚金;单处2~15万元罚金。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3~10年 | 3~4年 | (1)数额巨大,个人50万元,单位100万元; (2)个人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单位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 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个人:每增加2万元,单位:每增加4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50万元罚金。 | ||
10年+ 依法被判无期的除外 | 10~11年 | (1)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0万元,单位400万元; (个人:每增加30万元,单位:每增加6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个人数额达到160万元不满200万元,单位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 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个人:每增加4万元,单位:每增加8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20万元以上罚金。 | ||
信用卡诈骗罪 | 5年- | 3个月~1年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5000元(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2~20万元罚金。 | |
5~10年 | 5~6年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5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1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5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50万元罚金。 | ||
10年+ | 10~11年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5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7.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50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5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50万元罚金。 | ||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 3年- | 3~9个月 | (1)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2)对象150人以上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造成损失每增加7.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5~100万元罚金。 |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3~10年 | 3~4年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2)对象500人以上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犯罪数额每增加6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造成损失每增加3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
并处10~500万元罚金。 | ||
10年+ | 10~11年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5000万元以上的; (2)对象5000人以上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的。 (犯罪数额每增加46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造成损失每增加23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数额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犯罪数额每增加25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造成损失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 | ||
集资诈骗罪 | 3~7年 | 3~4年 |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
并处10万~500万元罚金。 |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5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7年+ 依法判无期的除外 | 7~8年 |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数额不满 2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30 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数额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 (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
五、侵犯财产类
罪名 | 法定刑期/ 量刑起点 | 情节 | 依据 | ||
盗窃罪 | 3年- | 3~9个月 | (1)达2000元(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 (2)1000元~2000元并具有规定情形; (3)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且不属于情节轻微的。 (每增加1次作案或者1种情形,增加1~3个月刑期)
并处1000~5万罚金,单处应在盗窃数额1~2倍判处,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3~10年 | 3~4年 | (1)达5万元的; (2)达2.5万元,并具有规定情形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
并处1~20万元罚金。 | |||
10年+ | 10~11年, 依法判无期的除外 | (1)达40万元的;(每增加3万元增加1个月) (2)达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
并处5万~盗窃数额2倍罚金。 | |||
诈骗罪 | 3年- | 3~9个月 | 达6000元的 (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
电信诈骗达3000元 (每增1000元增加1个月)
并处1000~6万元罚金;单处应在诈骗数额1~2倍判处,最低不得少于6000元。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
3~10年 | 3~4年 | 达6万元(每增加6000元增加1个月) 或达4.8万元,并具有规定情形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1个月)
电信诈骗达3万元(每增加6000元增加1个月) 或达2.4万元,并具有规定情形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
并处3~30万罚金。 | |||
10年+ | 10~11年, 依法判无期的除外 | 50万元(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个月) 或达40万元,并具有规定情形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1个月)
电信诈骗达40万元
并处10万~诈骗数额2倍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 |||
抢劫罪 | 3~10年 | 4~6年 | 抢劫1次的; 转化型抢劫,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6000元的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每增加轻微伤1人,增加3~6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1人,增加6~9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1人,增加9个月~1年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1人,增加1~2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1人,增加2~3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3个月刑期。
4、每增加1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2~3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达到1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达到4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 至 (八)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2年刑期 |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最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
10年+ 依法判无期的除外 | 11~13年 |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6万元);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
无期以上 | (1)抢劫致3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2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3次以上)、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60万元)。 | ||||
敲诈勒索罪 | 3年- | 3~9个月 | (1)2年内3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次作案增加2个月); (2)达4000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 2000~4000元并具有规定情形的。
并处2000~6万元罚金。单处应在敲诈勒索数额1~2倍判处,最低不得少于4000元。 |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10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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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年 | 3~4年 | (1)达6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 (2)达4.8万元并具有规定情形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1个月)。
并处3~20万元罚金。 | |||
10年+ | 10~11年 | (1)达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 (2)或达到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10万~敲诈勒索数额的2倍罚金。 | |||
职务侵占罪 | 3年- | 3个月~1年 | 达3万元
并处10万元~犯罪数额2倍罚金。 |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22〕12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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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年
| 3~4年
| 达100万
并处20万元~犯罪数额2倍罚金。 | |||
10年+ | 10~11年 | 达1500万
并处50万元~犯罪数额2倍罚金。 | |||
抢夺罪 | 3年- | 3~9个月 | (1)2年内3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次作案,增加2个月刑期) (2)达到15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3)达到750 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第 (一) 至 (十)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并处1000~4万元罚金;单处应在抢夺数额1~2倍判处,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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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年 | 3~4年 | 达到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达到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每增加3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5000~8万元罚金。 | |||
10年+,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除外 | 10~11年 | (1)达到3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到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并处2万元~抢夺数额2倍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